2020-08-20
各村民委员会、乡直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乡生猪屠宰管理,规范屠宰经营行为,保证肉品质量安全,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河南省(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我乡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 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行生猪“定点屠宰、集中检疫”,进一步加强我乡生猪屠宰管理工作,保证肉品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
二、工作目标
以提高猪肉质量安全为核心,强化屠宰管理,杜绝私屠滥宰生猪、制售病害肉、注水肉、劣质肉等违法行为,防止动物疫病传播,建立完善的猪肉质量安全长效监管机制,达到辖域内饭店、饮食店、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的食堂所需猪肉全部来自定点屠宰企业,实现并保持乡生猪定点屠宰率在95%以上,确保人民群众真正长期吃上安全合格的“放心肉”。
三、工作措施
(一)加强宣传,提高认识
实行乡镇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工作是一项“民心”工程,是利国利民的大好事,有利于保证肉品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必须切实做好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和《全国猪肉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活动实施方案》的宣传工作,要通过召开会议、墙报、黑板报、标语等多种形式进行广泛宣传,取得广大群众的理解支持,使他们自觉购买来自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猪肉,增强食品安全防范意识,维护猪肉供应和消费市场秩序。
(二)统一思想,加强领导
乡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工作由乡生猪定点屠宰领导小组统一领导,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乡政府成立相应的生猪定点屠宰管理领导小组,组长由副乡长雷丹担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兽医站李文学兼任,办公室负责定点屠宰的日常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由乡党政办、工商、卫生、畜牧、派出所、财政、村镇发展中心等人员组成。
(三)明确职责,分工协作
乡生猪实行“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分散经营”的方式,由政府负总责,定点屠宰厂负责具体实施。工商、农业、公安、卫生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做到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齐抓共管。
1、工商所:负责管理市场,督促建立完善进货索证索票和台账制度,依法查处违法行为,严厉打击白条肉、注水肉和其他物质生猪产品,确保市场上销售的生猪产品均经定点屠宰并经检疫检验合格。
2、农业服务中心:负责加强对生猪养殖厂(场)源头监管,杜绝病死猪、病害猪流入市场;依法履行生猪检疫职责,严把生猪检疫关,按照“谁检疫(验)、谁出证、谁负责”,负责在定点屠宰厂(场)进行集中检疫(验)。
3、派出所:负责协助相关机关依法执行公务,重点解决暴力抗法行为,对有关部门移送的案件,依法查处。
4、防疫站:依法对生猪屠宰和销售场所卫生条件进行评价,做好从业人员的健康检查,对宾馆、饭店和集体食堂的用肉情况实施监督检查,配合有关部门打击制售非法肉制品的生产经营行为。
5、毛堂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建立生猪进厂检查登记制度。进厂屠宰的生猪,应当持有生猪产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出具的检疫合格证明,并建立严格的生猪屠宰和肉品检验管理制度;按照国家规定的操作规程和技术要求屠宰生猪,宰前停食静养不少于12小时,实施淋浴、致昏、放血、脱毛或者剥皮、开膛净腔(整理副产品)、劈半、整修等基本工艺流程;按照国家规定的肉品品质检验规程进行检验。肉品品质检验包括宰前检验和宰后检验。检验内容包括健康状况、传染性疾病和寄生虫病以外的疾病;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有害物质、有害腺体、白肌肉(PSE肉)或黑干肉(DF9肉)、种猪及晚阉猪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检验项目;按照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接受政府的具体化管理和业务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强化社会责任感,与有关业务部门签订猪肉质量安全承诺书,公开向社会做出质量安全承诺,接受社会监督,坚决不屠宰注水猪、病死猪;学习相关法律法规,严格操作规程。
(四)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各部门要按照“监管部门各负其责、企业为第一责任人”的食品安全责任体系建设要求,进一步明确责任分工,加大工作配合力度,加强各个环节工作措施的研究,细化工作责任措施落实,加强源头、环节和过程监管,着力解决“放心肉”工程建设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乡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解决新情况新问题,防止群体性事件及重大肉品安全事故的发生。
(五)、强化执法,务求实效。各相关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工作目标和任务,采取专项检查、定期巡查与突击检查相结合等方式,强化执法检查。对“放心肉”配送情况、贮存冷藏设施使用情况、生产经营者台帐管理制度实施情况等,开展经常性检查。要加大联合执法力度,派出所、工商、畜牧等有关部门,要抽调专门人员对全乡开展为期半个月的专项整治。执法过程中要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严格程序,确保执法力度到位。坚决取缔本辖区内私屠滥宰行为以及以罚代管现象,要建立倒查机制,对检查过程中发现违法块规行为的,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责任单位或个人予以严肃处理。
毛堂乡人民政府
2013年5月16日
抄送:县政府办
毛堂乡政府办公室 2013年5月1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