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9-29
实施主体 | 县民宗局 | 服务对象 | 个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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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 | 19、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申请变更其民族成份一次。(1)父母婚姻关系发生变化,其民族成份与直接抚养的一方不同的;(2)父母婚姻关系发生变化,其民族成份与继父(母)的民族成份不同的;(3)其民族成份与养父(母)的民族成份不同的。 | ||
事项类型 | 行政确认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行使层级 | 县级 |
行使内容 | 1、《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国家民委 公安部令第2号,2015年5月20日国家民委第五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2016年1月1日施行);2、《河南省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1994年9月1日河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1997年4月4日修改)第二条第二款:公民的民族成份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确认,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族工作部门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3、《河南省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实施细则》(豫族〔2016〕10号). | 许可数量 | 无限制 |
通办范围 | 定点办理 | 是否投资事项 | 否 |
法定办结时限(工作日) | 30 | 承诺办结时限(工作日) | 10 |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 承诺时间不包含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现场勘查、补件、上报(转报)等步骤所需要的时间。 | ||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 承诺时间不包含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现场勘查、补件、上报(转报)等步骤所需要的时间。 | ||
办理流程 | 20、(1)申请人通过政务服务网、移动端或实体大厅向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提出申请; (2)县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对变更申请提出初审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退回,并书面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对符合条件的申请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审批; (3)省辖市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收到县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上报的申请后进行审批,出具书面审批意见,并反馈给县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 (4)县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收到省辖市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审批意见后,通过物流快递或通知自取的方式将审批意见告知申请人。 |
办理形式 | 网上办理 | 入驻网上办事大厅方式 | 一窗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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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支持自助终端办理 | 是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否 |
办理地点 | 南阳市淅川区(县)上集镇街道 淅川县楚都路与富强路交叉口政务中心3层6号窗口 | 最多到办事现场次数 | 1 |
监督投诉电话 | 一、固话投诉:0377-65055617二、网上投诉地址: 1、河南省政务服务网上投诉平台:http://was.hnzwfw.gov.cn/evaluation-web/userAuthent/getUserAuthent.do?flag=4 2、河南省信访局网上投诉平台:http://wsxfdt.hnxf.gov.cn:8080/zfp/webroot/index.html 3、河南省纪委网上投诉平台:http://henan.12388.gov.cn/ | 咨询地电话 | 一、固话咨询:0377-69229229 二、网上咨询地址:http://was.hnzwfw.gov.cn/evaluation-web/userAuthent/getUserAuthent.do?flag=3 |
办公时间 | 周一至周五, 法定节假日除外 。 夏季:上午08:00-11:30 下午 15:00-18:00; 冬季:上午08:00-11:30 下午 14:30-17:30。 | 办理查询 | 申请人可通过电话、河南政务服务网、河南政务服务网手机APP客户端、政务服务大厅窗口等方式查询该事项的办理进程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否 | 是否涉及中介服务 | 无中介服务 |
办理结果类型 | 批文 | 办理结果领取方式 | 窗口领取;邮寄 |
办理结果获取说明 | 申请人自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