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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栏目: 通知公告

淅川县农村集体“三资”财务管理办法(试行)

2023-09-07


 

 

 

 

 

 

淅政办〔2018〕51号

 

 

淅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淅川县农村集体“三资”财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各有关单位:

《淅川县农村集体“三资”财务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8年5月28日


淅川县农村集体“三资”财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巩固我县“三清理一公开”活动成果,建立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以下简称“三资”)管理长效机制,根据财政部《关于开展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村级财务管理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各村民委员会及村民小组,代行村级职能的居民委员会和社区参照实施。

第三条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成立本辖区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三资”中心)。“三资”中心负责对村级财务统一管理,一村一账、代理服务,对村级财务管理提出相关意见及建议;在保障村级“三资”的所有权、经营权、使用权、管理权不变的情况下,负责村级资金管理、会计核算、资产资源管理、村级会计报账员的培训、村级财务的档案管理、代行其他有关财务管理等工作。

第四条 村支部书记是村级财务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村财务管理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合法性负责。

第五条 “三资”中心应在本乡镇(街道)金融部门开设统一的银行账户,集中管理村级资金。

第六条 “三资”中心实行村级报账制。每村设报账员,报账员由通过村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除村支书和村主任以外的村干部兼任。主要负责村级收入支出、原始凭证整理、备用金登记、现金日记账及资产资源台账、财务档案管理,定期向“三资”中心报账。报账员调整应向“三资”中心备案,村报账员任期内原则上不得随意更换。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履行职责需更换的,需经村“两委”研究确定。

第七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代行村级民主理财小组职能,参与村级资金的预决算、收支真实性、合规性、合法性管理。

第八条 村级财务管理采用权责发生制。

第九条 鼓励有条件的乡镇(街道)试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

第二章  预决算

第十条 村民委员会应对本村年度收入支出、债权债务等,于当年1月底前编制预算方案,提交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形成决议,进行张榜公布;2月中旬前将预算方案和决议交“三资”中心备案,作为村级收支执行依据。

第十一条 村级财务预算必须坚持量入而出、留有余地的原则。村级不得列赤字预算。

第十二条 村级2万元以上的工程建设必须实行预决算,其资金实行单独核算。符合招投标条件的项目应实行招投标,工程预决算必须经过“四议两公开”程序。

第十三条 “三资”中心年终要根据各村实际收支情况,详细编制收支决算表等报表向村民公布,超出预算的列支要另附情况说明。

第十四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要对村级财务预决算实行全程监督。

第三章  收入

第十五条 村级财务收入范围包括:

(一)村集体发展集体生产及兴办公益事业实行“一事一议”的筹资收入;

(二)村集体资产发包租赁等收入;

(三)村集体资源发包租赁等收入;

(四)村集体所有的土地补偿费;

(五)村集体所有的惠农资金;

(六)财政补助收入;

(七)社会捐助捐赠收入;

(八)村集体资金投资的收益;

(九)其他属于村集体的财务收入。

第十六条 村级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在取得收入时需出具《淅川县村级组织统一收款收据》。

第十七条 村级所有资金收入必须在收款后三日内,由村报账员交存或直接划拨到“三资”中心村级专户。

第十八条 相关部门或其他社会组织、个人,调拨或捐赠的物资、有价证券等,须出具收入票据并建立台账。

第十九条 村级所有收入均由报账员负责办理收款手续,其他人员一律不得开票收款、经手现金和票据。严禁村级另行设置出纳员。

第四章  支出

第二十条 村级所有支出必须由经办人签字、村务监督委员会审核盖章并签署意见、村支书及村主任联签后方可入账。

第二十一条 村集体支出范围包括:

(一)村干部工资;

(二)办公经费;

(三)生产性支出;

(四)非生产性支出;

(五)投资性支出;

(六)其他符合财经纪律的支出。

第二十二条 支出需按村级预决算年初计划执行。报账员对支出的原始凭证进行完整性、真实性审核整理后,向“三资”中心报账;“三资”中心主管会计依照财会制度,对原始凭证进行合规性、完整性审核;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分管领导应对原始凭证的合法性进行审核。

第二十三条 由村级直接发放的涉农惠农补贴款、民政优抚款、农村拆迁补偿款、村干部工资等涉及个人款项的,应由“三资”中心按照有关规定直达个人账户。

第二十四条 原则上每月25-30日集中报账,各乡镇(街道)“三资”中心要根据业务量及区域远近,合理确定各村报账时间,每村每月至少报账一次。

第二十五条 村集体支出原则上必须使用税务部门正规发票;300元以下的小额零星支出,不能取得税务部门正规发票的,可使用财政部门监制的《淅川县村级组织小额支付单》,并附具体支出事项。

第二十六条 《淅川县村级组织小额支付单》只限于下列支出:

(一)因工作需要在农村自办伙食;

(二)在农贸市场、农户家中购买农副产品;

(三)各种务工及补贴,小额劳务费及杂费;

(四)贫困户、五保户、计划生育等补贴。

第二十七条 村干部出差补助由各乡镇(街道)根据各村情况合理确定,原则上不得超过《淅川县县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的县级行政机关人员差旅费标准,并经过村务监督委员会批准。

第二十八条 村级大项类大额支出(年初预算已列项目除外),应当经过村“两委”会研究,并经过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后,连同“四议两公开”工作程序、合同、预决算报告、验收报告、税控发票等,经村务监督委员会审核、村支书与村主任联签后方可入账。

第五章  备用金

第二十九条 村级资金日常支出采取备用金领取方式管理。

第三十条   备用金领取由各村与“三资”中心协商决定。原则上每月不突破2000元。

第三十一条 报账员领取备用金实行“销旧领新”制度。原则上每月底报销冲账,因特殊原因当月不能报账的,应向“三资”中心书面说明情况,“三资”中心应督促报账员及时报账。

第六章  票据

第三十二条 县财政部门统一监制《淅川县村级组织统一收款收据》和《淅川县村级组织小额支付单》。严禁村级使用外购和自制的收款收据及付款凭证。

第三十三条 县财政部门监制的票据由乡镇(街道)“三资”中心统一管理,建立领用登记簿。

第三十四条 村级领用的票据由村级报账员保管。

第三十五条 村级使用县财政部门监制的收支单据时,应按票号先后顺序进行,并及时将使用完毕的票据存根交回“三资”中心,办理核销等手续。报账员和“三资”中心每季度要清理统计财政部门监制票据的使用领取情况。

第三十六条 村级票据遗失的,应自遗失之日起三日内上报所在乡镇(街道)“三资”中心,并在乡村两级公开栏、电视台等媒介公开声明作废,追究遗失人相关责任。

第七章  资产

第三十七条 村级资产主要指由村级集体使用、管理、维护的资产,包括国家投资的农田水利建设等公益性工程设施项目竣工移交村级集体管理的资产。乡镇(街道)“三资”中心应分村建立资产登记簿。

第三十八条 村级资产的取得应办理资产接收手续。接收手续应包括资产价值、名称、取得方式、使用(保管)人、用途等。村报账员应及时将资产接收手续报乡镇(街道)“三资”中心。乡镇(街道)“三资”中心在收到村级报账员上报的资产接收手续时,应及时登录资产登记簿。

第三十九条 村级资产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保值增值原则;

(二)集中处置原则;

(三)村务公开原则;

(四)民主管理原则;

(五)审核审计原则。

第四十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集体资产拥有占有、收益、出售、退出、担保、继承的权利。

第四十一条 村级资产处置应按照以下程序:

(一)资产评估;

(二)公开招标;

(三)集体讨论。由村召开“两委”会全体成员会议集体研究,三分之二应参会人员同意后方可通过;

(四)村务监督委员会审议。召开村务监督委员会全体成员及相关村民代表参加的会议进行专题审议,三分之二以上参会人员同意后方可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

(五)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

(六)村务公开。

第四十二条 村级集体资产评估由乡镇(街道)“三资”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实施。可聘请相关专业部门或人员参与评估工作,数额较大的重要资产评估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实施。评估结果应按权属关系经村(社区)“两委”会议确认。

第四十三条 村级资产处置所得要及时足额缴入“三资”中心专户,并进行财务核算、登录资产登记簿。

第四十四条 村集体承建、租赁价值在500元以下的,可由村“两委”本着依法、实用、简便的原则,对外承包或租赁,经村监督委员会审核同意后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

第八章  资源

第四十五条 村级资源指法律规定的属于村集体所有的耕地、林地、园地、草场、荒山、荒坡、滩涂、水面、沟渠、建设用地、矿产等。

第四十六条 乡镇(街道)“三资”中心应建立村级资源登记簿,对村集体所有的资源逐项记录。资源登记簿的主要内容包括:资源名称、类别、坐落、四至、面积等。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集体资源,还应当登记自愿承包、租赁单位(人员)的名称、地址、电话、承包租赁资源的用途、承包费用或租赁资金、期限和起止日期等。

第四十七条 村级资源的承包、租赁处置等程序应按本制度《第四十一条》处置程序进行,并签订书面合同,确认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

第四十八条 村级资源收益归村集体所有,主要用于发展集体生产经营、兴办公益事业等。其分配方案应经“四议两公开”程序、村务监督委员会审核后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

第九章 财务报表

第四十九条 村级财务报表包括科目余额表、村级收入明细表、村级支出明细表、村级资产负债表、债权与债务变动表、资产占用表、资源利用表等。

第五十条 乡镇(街道)“三资”中心每月应编制分村的村级收入明细表、村级支出明细表、债权与债务变动表;每年年终应编制科目余额表、村级收入明细表、村级支出明细表、村级资产负债表、债权与债务变动表、资产占用表、资源利用表。

第十章  财务公开

第五十一条 村级组织实行财务公开。公开的形式、程序、时间和内容按照县委办、县政府办《关于深化党务政务村务公开工作的意见》(淅办〔2017〕 10号文件)执行。

第十一章  档案管理

第五十二条 乡镇(街道)“三资”中心要建立档案室,分村设立档案,加强对凭证、账簿、报表、资产资源台账、财务计划、经济合同、财务公开底稿等文字材料以及电子数据等档案管理。实行统一管理、专人负责,做到完整无缺、存放有序、方便查阅。

第五十三条 借出、查阅和复制档案时,应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主管领导审核同意后方可办理,用完之后及时归档。

第五十四条 村级报账员调整,必须办理移交手续。移交手续包括报账员保管的票据、备用金、报表、现金日记账、资产资源台账及档案等资料。移交过程应由乡镇(街道)“三资”中心人员、村“两委”、村务监督委员会指定人员进行监督。

第十二章  审计监督

第五十五条 村级财务审计应在县、乡镇有关部门的指导下,以村务监督委员会为主体,坚持一年一审,乡镇(街道)“三资”中心及村级报账员须提供真实准确的资料,并及时公开审计结果。必要时县、乡镇也可直接审计。

第五十六条 审计内容包括财产物资、往来资金、货币资金、收入支出、收益分配和财务制度执行情况等。

第五十七条 下列事项,要进行专项审计:

(一)村干部任期届满和离任;

(二)土地补偿费及其他转移性资金的收支;

(三)数额较大的建设项目;

(四)群众反映强烈的资金收支;

(五)其他重大的经济活动。

第五十八条 出现下列情况的,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一)因财务问题造成村民上访,经查证属实的;

(二)不及时进行财务公开或进行虚假公开的;

(三)村务监督委员会未履行职责的;

(四)村务监督委员会无法正常开展工作的;

(五)审计发现重大财务问题的;

(六)财务管理核算未按照规定开展的;

(七)票据管理不按有关规定执行的;

(八)档案管理不按有关制度执行的。

第十三章  其他

第五十九条 建立考核制度。由县财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对乡镇(街道)“三资”管理工作进行考核。考核内容包括村帐乡镇代管、财务公开、民主理财、财务审计、财务制度落实、控制化解村级债务、涉农惠农资金拨付到位等方面的情况。

第六十条 考核年度为上年度的1月1日至次年度的12月31日,考核工作在次年2月底前完成。

第十四章  附则

第六十一条 本制度自2018年6月1日起实行,由县财政局负责相关政策解释。

第六十二条 试行过程中如有需进一步完善、明确的内容,由县财政局汇总并提出补充修订意见,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

 

 

 

 

 

 

 

 

 

 

 

抄  送:县委办、县人大办、县政协办

淅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5月28日印发

(共印80份)